(壹)自1年8月201日起,國家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死亡壹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人員,上壹年度在全國城鎮居住。
人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上其生前40個月的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費;因病死亡的,2倍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加上其去世前40個月的基本工資,或者
基本退休費用。壹次性撫恤金發放所需資金仍按現有渠道解決。(民發[2011]第192號)
(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死亡壹次性撫恤金的標準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死亡壹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三)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統籌地區參加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公死亡的,壹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按照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4)已參加企業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因病死亡,壹次性撫恤金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五)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死亡壹次性撫恤金標準由2004年6月5438+10月1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死亡前40個月。
這個工資或者基本退休費就是我去世前20個月的基本工資或者基本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死亡,支付壹次性撫恤金所需資金按原渠道解決。
1,壹次性工亡撫恤金,20個月基本工資;
2、因病死亡壹次性撫恤金,10個月基本工資;
3.喪葬費標準:因病4000元;工作(業務)5000元;
4.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非農民每人每月補助210元;兩人以上每月補貼每人190元;農業戶口170壹人每月;兩人以上每人每月150元。
5.上述對象中,確定為抗日戰爭因工死亡遺屬的,發給65元、80元(不含配偶);紅軍(不含配偶);追加發放100元如果遺屬是壹個人可以發放到70元。
(六)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派出人員原屬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計發基數為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