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獨立於信用交易雙方,主要從事征信業務的第三方機構。從事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加工和分析,出具信用報告,提供多元化的征信服務,幫助客戶判斷和控制信用風險。
征信機構是征信市場的中堅力量,在現代市場經濟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是信息不對稱條件下擴大市場交易規模的必要前提。沒有征信機構承擔的社會職能,社會信用很難充分發揮作用。
從世界各國征信體系的發展來看,由於國情和立法傳統的差異,其建立的征信機構各具特色。信用機構按所有制性質可分為公共信用機構、私人信用機構和混合信用機構;根據信息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為個人征信機構、企業征信機構、信用評級機構和其他信用信息服務機構。公共征信機構以德國和法國為代表,美國是典型的私人征信機構模式,日本是典型的混合征信機構模式。
在技術創新和金融市場自由化的鼓勵下,征信機構不斷發展,其趨勢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壹是征信行業集中度迅速提高。第二,產品經營日益多元化。第三,商業化互利合作的模式適應性更強。第四,信用立法的重要性日益增加。
信用調查:收集信用信息。
征信機構:是指按照有關規定批準設立,歸集個人信用信息,向商業銀行和其他個人信用信息使用者提供個人信用信息咨詢和評級服務的法人機構;
指經征信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從事征信業務活動的企業法人。是信用交易雙方以外的第三方機構,具有壹定規模的信用信息數據庫。
狹義的征信機構是指專門從事信用信息收集、加工、評估和傳播的營利性信息服務專業機構。壹般來說,是指經信貸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專門從事信貸業務活動的企業法人。征信機構通常分為三類,即企業征信機構、個人征信機構和物業征信機構。征信機構的概念還可以拓展其他信用管理行業的企業類型,如信用評級、企業催收、信用管理咨詢等機構,甚至產生不同的稱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