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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信息公開條例實施細則》有哪些?

1.《上海市信息公開條例實施細則》有哪些?第壹章總則第壹條(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定義)本規定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壹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第三條(原則)行政機關應當公開政府信息,但依法不公開的除外。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時的原則。第四條(組織推進制度)本市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市政府辦公廳是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和監督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監察局、市政府法制辦、市政府新聞辦、市國家保密局等相關行政機關在市政府辦公廳的統壹協調下,負責政府信息公開推進工作的具體實施。區(縣)政府辦公室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推進、指導、協調和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第五條(工作機構)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指定壹個機構(以下簡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壹)承辦本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事項,維護和更新本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二)受理並處理向本機關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三)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四)組織編制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五)履行本機關規定的與政府信息公開相關的其他職責。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開其政府信息公開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和電子郵件地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查詢政府信息公開情況。第六條(公共利益保護)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行政機關依照前款規定決定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應當書面報告市或者區(縣)政府信息公開部門。第七條(保密審查機制)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法進行保密審查;確定不予公開的,應當註明理由。行政機關起草文件時,應當審查並明確該文件屬於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還是不予公開。政府信息保密審查由行政機關相關業務機構提出,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會同保密工作機構、法制機構審查後,提交行政機關負責人決定。第八條(發布協調機制)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行政機關應當與相關行政機關溝通確認,確保行政機關發布的政府信息的準確性和壹致性: (壹)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前,知道該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二)政府信息涉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但相關行政機關發布的政府信息內容不壹致的。相關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發布內容有不同意見,但根據行政機關的職責權限可以區分政府信息內容的,應當按照主管機關的意見處理。行政機關根據國家或者市政府的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發布政府信息的,未經批準不得發布。●第九條(公開內容的核實與核對)行政機關應當在公開依職權制作的政府信息前進行核實,確保公開的政府信息準確無誤。行政機關依職權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在公開前應當進行核對,確保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與獲取的政府信息內容壹致。●第十條(不確定、虛假、不完整信息的處理)除行政機關公開征求意見的文件草案外,屬於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政府信息,因其內容不確定,可能影響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或者社會穩定的,可以不予公開。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應當報經本級政府或者上壹級行政機關批準,按照職權範圍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