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需要繳納增值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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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65 438+06 36號規定,個人應稅活動銷售額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納稅起征點,全額繳納增值稅,按期繳納稅款,月銷售額5000-20000元(含);按時間納稅的,每次(日)銷售額為300-500元(含)。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額,月銷售額合計不超過65438+萬元(如果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則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5438+0)。
政策是越看越喜歡。總覺得可以免稅。為什麽?36號文個人起征點2萬,13號文也規定月收入不超過65438+萬,不繳納增值稅。
這給人壹種免稅定了的感覺。
結果呢?
到了稅務局後,辦稅服務廳的工作人員告訴我,二哥的勞務報酬是臨時行為,不允許享受這個免稅政策。我們只能參照每次(日)銷售額在500元以內的免稅規定,不能享受月銷售額在2萬元以下的免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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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什麽意思?換句話說,妳是壹個個體,壹個自然人。如果不能按時納稅,只能按次納稅,每次開具發票不足500元才能免稅。
二哥要享受優惠政策,先辦理臨時稅務登記。
真的很不公平。65438+萬個體戶是免稅的,所以我要10000交稅。我想不通。我有點生氣的說,請給我20張,每次不會超過500。
不,妳是合同,是生意,只能算壹次。而且按照成都的規定,壹年不能開三次以上的發票。雖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層面,並沒有文件限制自然人開具發票的金額或數量。但在實際操作中,基層稅務機關壹般都有開具次數和金額的限制。具體規定以地方稅務局為準。
沒辦法。開發票,交稅。
但壹般來說,自然人是不可能代開發票,想按期享受免稅政策的。如果想免稅,可以註冊個體戶或者公司。
三
28號文規定,對方是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的個人,其費用憑稅務機關開具的發票或者收據、內部憑證在稅前扣除,收據應當載明收款人名稱、個人姓名和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小額零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
那麽這裏的起點是按時間還是按進度呢?
根據現行代個人開具發票的政策,取得發票作為支付給個人的應稅業務金額稅前扣除憑證的標準是否也應以時間計量?
畢竟代開發票,超過500元就要交增值稅。如果可以合法按期支付無發票費用,使用內部自制憑證,與代開發票的做法是否沖突?
如果出現這種糾紛,在日常經營中按期操作,會有增稅的風險。
雖然個人認為,既然小微企業的標準那麽高,自然人參照免稅按期零星開壹些發票是很了不起的,但畢竟實踐中確實是這樣。
稅務局對此是如何考慮的?是因為個人代開發票更容易,如果放開,出於企業費用可能性的考慮,會有大量的人使用不同的身份證開具虛假免稅發票嗎?這個不得而知。
四
最後,我總結兩點:
1.除特殊情況(如個人出租不動產)外,個人每次只能享受起征點的免增值稅政策,即300-500次。
2.28號文將稅務機關開具的發票或收據、內部憑證作為個人從事小額零星業務支出的稅前扣除憑證。在實際操作中,建議謹慎,也就是按照時間來看比較保險。“這裏還有壹點可以參考,就是500次以下的很多省份是不會開發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