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
第三條代表享有下列權利: (壹)列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參與議案、報告和其他議題的審議,發表意見;(二)依法聯名提出議案、質詢、罷免等。;(三)對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四)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五)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表決;(六)獲得依法履行代表職責所需的信息和各種保障;(七)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條代表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在自己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二)按時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認真審議議案、報告等問題,發表意見,做好會議期間的各項工作;(三)積極參加統壹組織的視察、專題調研、執法檢查等演出活動;(四)加強學習和調查研究,不斷提高履行代表職責的能力;(五)密切聯系原選區選民或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聽取和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六)自覺遵守社會公德,廉潔自律,公道正派,勤勉盡責;(七)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