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研究制定全市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發展計劃,並組織和監督實施。
3.組織調整農業產業結構和農村經濟結構,合理配置農業資源,提高農產品質量;參與研究制定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的價格、流通、農村信貸、保險和金融支持政策;工業資源的劃分和管理;負責管理和指導重大農業和農村經濟建設項目。
4.研究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意見;指導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和農村集體合作經濟組織建設;穩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調整農村經濟利益關系,指導和監督農村土地承包、集體財務、集體資產管理,減輕農民負擔,只流轉農地用途。
5、研究制定農業產業化經營的方針政策和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壹體化發展和農業信息系統建設;組織協調“菜籃子”工程,指導和提供技術服務和信息服務;負責農業統計,預測和發布各農業行業產品供求和農業生產資料等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會同有關部門儲備和安排農業生產救災物資。
6.組織實施科教興農戰略;研究擬定農業科技、教育和技術推廣計劃及相關政策;科教統籌,管理和推廣農業科技成果;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
7.參與制定各農業行業的地方技術標準和產品質量標準;各行業產品、綠色食品、無公害農產品的質量工作和質量認證;組織協調種子、農藥、獸藥(魚藥)、飼料、化肥、農膜、漁船、農機產品的質量監測、鑒定和執法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本市生產和進口的種子、農藥、獸藥(魚藥)、飼料、肥料、農膜等產品的登記和農業機械的安全監理。
8、負責農業生物物種資源和動植物新品種的保護和管理;組織協調動植物防疫、內部報銷和組織撲滅疫情;負責獸藥和獸藥(魚藥)、藥物報銷、漁政和漁港監督管理。
負責農業外事和國際農業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以及引進國外智力;研究世貿組織規則,組織和指導外向型農業的發展;按照管理權限,負責農業利用外資項目,組織實施外向型農業,推進農業對外開放。
10,依法監督管理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組織生態農業和農業可持續發展;指導漁業水域開發利用,負責水生野生動物保護;監督管理農村能源及其開發利用。
11.組織農業系統技師、農民技師職稱評審,組織農業農村基層幹部繼續教育和農民技術培訓,指導農業技術推廣隊伍、農村經濟管理隊伍和行政執法隊伍建設。
12,負責種業、畜牧、漁業、飼料業及相關行業的管理;引導相關社會組織為農業經濟發展服務;管理和指導附屬機構的工作。
13,承擔市農村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14,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