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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監理範圍和規模的標準規定

《建設工程監理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已經2000年2月29日65438號部第3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為了確定必須進行監理的建設工程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規範建設工程監理活動,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下列建設項目必須進行監理:

(壹)國家重點建設項目;

(二)大中型公用事業項目;

(三)住宅小區項目開發建設;

(四)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五)國家必須監督的其他項目。

大中型公用事業項目是指項目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的下列項目:

(壹)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

(三)體育、旅遊、商業等項目;

(四)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

(五)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國家必須監督的其他項目是指:

(壹)項目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的下列涉及社會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

(1)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項目;

(2)鐵路、公路、管道、水運、民航等交通運輸項目;

(三)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項目;

(四)防洪、灌溉、排水、發電、引水(供)、灘塗治理、水資源保護、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設項目;

(五)道路、橋梁、地鐵和輕軌交通、汙水排放和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線、公共停車場等城市基礎設施項目;

(六)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七)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二)學校、影劇院、體育場館。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監理範圍和規模的標準規定第三條:國家重點建設項目是指按照《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確定的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重點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