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網概況:
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局成立於1959,前身是自治區機械設備成套局。它是南京的壹個副廳級機構,曾經隸屬於幾個中央部委的垂直管理。5438年6月至2000年2月,中央部委改革,交由地方管理。2001年4月更名為自治區設備招標局,升格為自治區人民政府直屬的廳級事業單位。2003年8月更名為自治區招標局(自治區政府采購中心),實行“壹個機構,兩塊牌子”管理。2008年2月更名為自治區招標投標管理服務局,2011年2月更名為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局。
為規範寧夏招標投標市場,結合本地區招標投標實際情況,制定《寧夏回族自治區建築管理條例》。基本內容包括:(1)壹般規定(2)資質管理與建築許可(3)發包與承包管理(4)中介服務管理(5)造價管理及其他相關內容,其中建築安全生產管理的基本內容如下:
第三十八條建築安全生產管理必須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九條建築施工企業應當采取維護安全、預防危險、防止火災等措施。施工應遵守操作規程,不得違章指揮或操作。
對可能危及或者損壞相鄰建築物、構築物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設計單位和施工企業采取措施,防止損壞。
第四十條裝修工程涉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後方可施工;沒有設計方案,不得施工。
第四十壹條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企業提供與施工現場有關的地下管線和其他設施的資料,施工企業應當采取措施予以保護。
第四十二條建築施工企業應當遵守有關環境、衛生保護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措施控制和治理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以及噪聲和振動。
第四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批準:
(壹)需要臨時占用規劃批準範圍以外的場地的;
(二)可能損壞道路、管道、電力、電信等公共設施;
(三)需要臨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的;
(四)爆破行業的需要;
(五)發現地下文物,需要繼續施工的;
(六)損壞水文和測繪標誌;
(七)法律法規要求審批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建築施工應當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
施工企業對施工現場的安全負責,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總承包合同的履行負責。分包商對總承包商負責,服從總承包商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建築施工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負責。
第四十五條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勞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和培訓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四十六條建築施工企業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繳納保險費。
第四十七條施工中發生事故時,建築施工企業應當采取緊急措施,減少人員傷亡和事故損失,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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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招標網基本信息:
寧夏工程建設招標網聯系方式:0951-7805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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