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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分類為18。

法律分析:處理信訪投訴的法律途徑分為訴訟、仲裁、行政復議、行政裁決、行政確認、行政許可、國家賠償、行政補償、行政給付、行政強制、特定類型投訴、技術鑒定、行政監察、勞動監察、行政處罰、立案調查、紀律檢查、信息公開。

法律依據:《信訪條例》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信訪人的通信地址、電子郵箱、投訴電話、接待信訪人的時間和地點、查詢信訪事項辦理進展和結果的方式以及其他有關事項。

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其接待場所或者網站公布與信訪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信訪事項處理程序以及其他為信訪提供便利的相關事項。

第十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行政機關首長信訪接待日制度,行政機關首長應當協調處理信訪事項。投訴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接待地點當面向有關行政機關負責人投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負責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員,可以到信訪人住所與信訪人談話,了解信訪人反映的突出問題。第十四條信訪人向下列組織和人員反映情況,提出建議和意見,或者對下列組織和人員的職務行為不服的,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信訪事項:

(壹)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三)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四)國家行政機關在社會團體或者其他企業事業組織中任命或者派出的人員;

(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成員。

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投訴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