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服完兵役的士兵退伍後,程序如下:
1.報告。義務兵和復員士官經部隊批準退伍後,應在壹個月內持《退伍證》和《退伍管理介紹信》到入伍前戶口所在地的縣(市、區)報到。
2.復習。縣(市、區)退役士兵辦公室審查退役士兵檔案和證明材料,確定退役士兵是否具備安置條件。
3.協調。協調相關部門下達並實施移民安置計劃。
4.位置。根據方案,對符合安置條件的退役士兵逐壹落實工作單位,對申請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給予壹次性經濟補助。
二、退伍軍人報名時需攜帶並提供以下證件或材料:
1.身份證原件;
2.戶口本原件;
3.轉業證、退伍證、退伍證等證件原件(軍隊轉業幹部、退役士兵、軍隊離休幹部和退休士官、無軍籍退役軍人、復員軍人、紅軍老戰士、西路軍標誌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提供);
4.殘疾軍人證、殘疾民兵民工證、殘疾人證原件(殘疾軍人、殘疾民兵民工提供);
5.烈士證明書、因公犧牲軍人證明書、病故軍人證明書等相關證件原件(由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遺屬提供);
6.立功證書原件;
7.其他所需材料或證明的原件。
三、退伍軍人登記,具體程序如下。
1.憑退伍證、非農入伍通知書、優撫安置證到當地民政局辦理相關手續。
2.到安置辦領取城鎮退伍軍人戶籍關系證明,入伍前到戶口註銷地派出所辦理。派出所將填寫相關內容並加蓋公章和戶籍專用章,證明戶口已註銷。
3、由退伍軍人本人憑《戶籍證明》、家庭戶口本、退伍證、《入伍通知書》、《優待安置證》、退伍軍人行政介紹信、區民政局出具的介紹信前來安置辦登記。
4、憑退伍證到部隊登記服預備役的地區武裝部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二十二條士兵退出現役,符合服預備役條件的,由軍隊決定服士兵預備役;經過考核合格的,服軍官預備役。退出現役的士兵,經軍隊確定服預備役的,應當自退出現役之日起四十壹日內,到所在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進行預備役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