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調整土地供應結構,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根據區域發展特點,堅持在有壓力的情況下保障土地供應,優先保障民生工程、重大基礎設施項目、現代服務業項目、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等新業態用地。牢固樹立“經濟轉型、質量第壹”的理念,堅持調整土地供應結構服務主業經濟、做強實體經濟和完善新城經濟的目標,加大產業結構調整力度,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
3.優化土地供應空間布局,促進城鄉協調發展。牢固樹立“統籌城鄉壹體化”理念,不斷優化土地供應空間布局,堅持城鎮化與城鄉壹體化互動,紮實推進區域、組團、功能區塊有機互動和錯位發展,促進中心城區、經開區、功能區塊和新農村建設協調發展,優化產業布局,努力提升城市綜合服務功能。
4.合理確定住宅用地供應總量,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合理確定房地產用地供應總量,改變土地供應政策,實行商品住宅用地供應與消化存量掛鉤制度,加快市場庫存去化,穩定市場預期,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
5.嚴格執行土地供應政策,加大土地資源市場化配置力度。嚴格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土地供應政策,規範土地供應,嚴格用地標準,積極探索和完善土地供應方式,提高工業用地準入門檻,充分發揮市場在配置土地資源中的決定性作用,提高土地資源配置質量和效率。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
(壹)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引起的搬遷補償和臨時安置;
(三)征收房屋造成損失的補償。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貼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貼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