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損害賠償標準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1)醫療費用:按照醫院治療當事人交通事故創傷所必需的費用計算,據實支付。結案後確需繼續治療的,按照必要的治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費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收入超過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沒有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有行業平均收入計算。
(3)住院夥食補助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夥食補助費標準計算。
(4)護理費:護理人員在傷者住院期間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沒有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平均生活費計算。
(5)殘疾人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和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平均生活費計算。自自傷殘之月起,補償20年。但50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歲,最低10歲;70周歲以上的算5年。
(6)殘疾矯治器費:因殘疾需要準備具有補償功能的矯治器的,憑醫院證明按普及型矯治器費用計算。
(7)喪葬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喪葬費標準支付。
(8)死亡賠償金: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賠償金將為10年。16周歲以下的,每年輕1周歲減少1周歲;7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周歲,減少1周歲,最低不少於5周歲。
(九)被扶養人生活費:限於死者或傷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無其他生活來源的人,按交通事故發生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16周歲以下的,提高到16周歲。無勞動能力滿20年,但年滿50周歲的,每增加1年,年齡減少1年,最低不低於10年;70周歲以上的算5年。供養其他被撫養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