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行政服務中心是地方政府為應對入世後對外開放的新形勢,轉變政府職能,建立公開、透明、高效、廉潔的行政管理體制,營造方便投資者和人民群眾的良好服務環境而設立的專門機構。隨著時間的推移,公共行政服務中心的職能不斷擴大,現在主要有三大職能:
壹是集中統壹辦理地方本級政府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和非許可審批事項以及各類許可業務;
二是負責當地軟環境建設的組織、協調、監督和檢查;
三是負責地方信用體系建設的組織協調。
公共行政服務中心大力推行“陽光行政”,堅持“便民、高效、誠信、規範”的宗旨,以“打造壹流環境、培育壹流團隊、實施壹流管理、追求壹流服務”為目標,實行工作職責、工作依據、前提條件、程序、時限、收費標準“六公開”制度。
什麽是行政服務中心?
行政服務中心又稱政務服務中心,是集信息咨詢、審批收費、管理協調、投訴監督為壹體的綜合性行政服務機構。是地方政府各職能部門集中、聯合、統壹辦理各類行政許可、非許可審批和公共服務的綜合服務平臺。
(壹)承擔政府服務運行管理職責,協調行政審批、公共服務標準化、流程再造和優化服務。
(二)推進政府服務方式改革創新,配合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三)推進相對集中審批服務和綜合窗口服務,為市民和投資者提供“壹站式”服務。
(四)負責進駐中心窗口和人員的日常管理,協調和監督進駐單位公開、公平公正、有序高效運行、優質誠信服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十二條
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壹)直接關系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特定活動的事項,依照法定條件需要批準的;
(二)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公共資源的配置和直接關系公眾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
(三)提供公共服務並與公眾利益直接相關,需要確定具有特殊聲譽、特殊條件或特殊技能的資格和資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