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和田是夫妻,育有壹女。2013,她上高中的女兒小昭買了房子。在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母親田用自己的銀行卡壹次性支付了全部購房款30萬元。之後進行了產權登記,登記的產權是小昭。
2012年9月,趙因業務需要,向他人借款300萬元。期限屆滿,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中,法院根據申請查封了登記在小昭名下的房產,並辦理了財產查封手續。
小昭不服,對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庭審中,母親向法院提交了壹份關於資金來源的陳述,稱女兒從小到大收到長輩的禮物較多,總金額達數百萬元,由她代為保管,所以用銀行卡支付了房款。最終,二審維持了壹審判決。
父親的債不是不用還嗎?法院做出這樣的判決主要有兩個原因:
壹、子女該不該替父母還債?
這裏可以分析兩種情況。
在第壹種情況下,房子屬於小昭本人,購買房產的錢來自他本人。然後,小昭需要證明“用自己的壓歲錢買房”的情況是真實的。如果是真的,小昭本人可以決定是否替父親還債,也就是說,小昭可以拒絕用自己的房子替父親還債,但實際情況是,小昭無法證明壓歲錢來自他人的贈與;
第二種情況,雖然房子寫的是小昭的名字,但是買房的錢是父母出的,買房的行為發生在債務之後,自然要用小昭名下的房子來還債。
二、被告買房前欠錢。
“還債是天經地義的。”在該案中,小昭的父母不僅沒有償還債權人的債務,還拿錢為他們的孩子購買房地產。說他們小的時候負債,大的時候又說他們在轉移財產,顯然是不可取的。
其實生活中類似的事件還有很多。有些“老賴”喜歡耍小聰明,試圖通過“轉移財產,把錢給子女辦理房產”來逃避債務,但最後往往都是徒勞,也逃不過法律的制裁。不僅要補回該還的每壹分錢,還要承擔由此產生的利息、逾期費、信用汙點等問題。我只能說這種做法太不明智了,勸妳不要跟風。
最後,我還想問大家,對於上述新聞事件,大家怎麽看?留言表達妳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