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妳在電信局選擇的號碼是8376543,這是合同法規定的“要約”行為。而電信局已經接受了妳的60元錢,這其實是對妳提供的壹種“承諾”。至此,妳和電信局形成了事實上的服務合同關系。
2.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電信局未如期為您安裝電話號碼8376543,明顯違反了雙方約定的合同義務,故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
3.這種情況下的所謂合同,就是電信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對於合同中“乙方幹線及設施未鋪設”的約定。應當依據我國《合同法》第41條的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壹方的解釋。”作為消費者,屬於弱勢群體。因此,約定“乙方的幹線和設施不能鋪設的除外”。電信公司沒有依法解除合同的主要理由。因此,其必須對法律後果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4.就像妳說的“他們有線路,但不會給我裝。”。這進壹步說明電信公司故意違約。因此,電信公司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5.關於違約金,我國《合同法》和《民法通則》都有相關規定,約定每日1%的違約金並不違反法律規定。因此,我能到達。
綜上,妳應當依據《合同法》第107條的規定,對電信公司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其繼續履行服務合同,以了結妳的心願,法院會支持妳的。祝妳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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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既然他們找妳協調這個事情,說明他們已經知道自己在這個業務操作中的過錯或者過失,也說明他們在本案中的違約責任是客觀存在的。所以我覺得只要妳能堅持自己的觀點,再進壹步努力,妳的願望還是可以實現的。至於對方提出的其他理由,我認為在事實和證據面前是不攻自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