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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使用散裝水泥的規定

第壹條為了加快發展散裝水泥,加強對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使用散裝水泥的管理,推進本市散裝水泥進程,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承擔施工任務的建設單位和企業。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工程(含中央、省、駐寧部隊工程)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使用散裝水泥,每個工程的散裝水泥利用率應當達到70%以上;以水泥為主要原料的生產企業應當按要求全部使用散裝水泥。第四條在本市範圍內從事建築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具備使用散裝水泥的設施。具有適合施工的散裝水泥儲存、使用設施的施工單位,應當到市散裝水泥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散裝辦)辦理《散裝水泥使用設施合格證》後,方可參加建設工程投標或者承擔施工任務。第五條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應根據工程用水泥量,按省、市有關規定,由水泥供應商向市水泥辦繳納每噸4元的紙袋押金,並憑繳費收據到有關部門辦理建設工程開工許可證等手續。紙袋押金不計入工程費用。第六條因特殊情況不能按計劃使用散裝水泥的項目,其水泥使用計劃應經市散辦批準後執行。第七條水泥生產企業應當按照“限制裝袋、鼓勵散裝、發展散裝”的原則,保證建設工程散裝水泥和水泥制品的供應。

把推廣使用散裝水泥作為評選先進水泥生產企業的內容。水泥生產企業散裝率達不到全省平均水平的,不得申報市級以上先進企業。第八條建設工程結算單位,憑繳納紙袋押金收據原件、散裝水泥采購發票原件或復印件和建設銀行批準的工程結算書到市結算。

市散裝辦根據結算單位的實際散裝水泥量,辦理以下存款手續:

(壹)完成散裝水泥使用計劃的,保證金全額退還,同時將每噸2元的包裝節約費退還給水泥供應商;

(二)超量使用散裝水泥的,超量部分由市散裝辦給予獎勵;

(三)未按比例使用散裝水泥的,保證金未完成部分不予退還,作為發展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第九條本規定由市建委領導實施,並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檢查和監督。對未按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繳納紙袋押金的,市辦公室可責令其補繳。第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