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統壹監督執行轄區內環境保護的有關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
4 .統壹監督管理廢水、廢氣、固體廢物、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有毒化學品、噪聲、振動、電磁輻射等汙染物和汙染源;監督轄區內國家公布的重汙染項目名錄和優先控制有毒化學品名錄的實施,負責轄區內化學品的環境管理。
5 .參與本地區重大建設項目的決策,組織實施本地區排汙申報登記制度、排汙許可證制度、排汙收費制度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6.監督管理轄區內自然環境保護,協調和監督檢查農村生態保護、生物多樣性、野生動物和珍稀瀕危物種保護,指導轄區內生態農業建設,監督轄區內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資源開發活動。
7 .負責轄區內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城市環境綜合整治量化考核的組織協調工作。
8 .負責管理本轄區的環境監測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環境監測站的計量認證和質量保障工作。根據國家環保技術政策和環保產業發展規劃,發展本地區的環保產業,開展環境科學技術研究。
9.組織本地區環境質量調查,調查處理本地區重大汙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處理群眾來信來訪,協調環境汙染糾紛。
10.負責全區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普及環境科學知識,積極推廣先進的環境保護管理技術,培育和管理本地區的環境保護產業。
11.加強環保系統的隊伍建設,組織本地區環保系統員工的在職培訓和知識更新。
12.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