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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公證的財產婚後轉移給我算夫妻財產嗎?

壹、婚前公證的財產,婚後轉移後視為夫妻財產。

2.《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工資和獎金;

生產經營收入;

知識產權收入;

繼承或者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3.夫妻對* *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根據該條規定,我國夫妻財產具有以下特征:

夫妻* *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已婚夫婦。非婚同居、婚外同居等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的男女,不能成為夫妻* * *共同財產的主體。

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婚姻關系期間,從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配偶壹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是夫妻雙方或壹方取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取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取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財產、夫妻雙方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這裏所說的“收入”是指財產權利的取得,不要求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如果壹方婚前取得稿費等財產,但未實際取得,婚後稿費由出版社支付。此時稿費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同理,如果出版社承諾婚後支付壹筆費用,但直到解除婚姻關系才拿到這筆費用,那麽這筆費用也屬於夫妻財產。

夫妻對同壹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權利處理所有財產。特別是夫妻對同壹財產的處置,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

無法證明屬於配偶壹方的財產被推定為同壹財產。最高人民法院1993 11《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規定:“個人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壹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拿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無法查證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這壹規定是這壹原則的法律體現。國外也有類似的規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條規定:“任何沒有證據證明屬於夫妻壹方個人財產的財產,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財產分割原則上應該平分。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由雙方協商處理。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婦女的權益,作出判決。

夫妻壹方死亡,分割遺產的,先將夫妻財產的壹半給另壹方配偶,其余財產為死者遺產,依照繼承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