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從投產年度起,免征所得稅2年。
2.農村產前、產中、產後為農業生產服務的行業,即農村農業推廣站、植保站、水管站、林業站、畜牧獸醫站、水產站。生活站、氣象站、農民專業技術協會和專業合作社,對其提供技術服務或勞務取得的所得,以及其他城鎮機構開展技術服務或勞務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所得稅;為各行業服務的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進行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和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和技術承包所得暫免征收所得稅;新設立的從事咨詢(包括科技、法律、會計、審計、稅務等咨詢)的獨立核算企業或經營單位。),信息產業和技術服務業自開業之日起免征所得稅2年;新設立的獨立核算企業或者從事交通、郵電通信的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壹年免征所得稅,第二年減半征收所得稅;新設立的獨立會計師分別從事公用事業、商業、物資行業、外貿行業、旅遊、倉儲業、居民服務業、餐飲業、教育和文化事業。從事衛生事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自開業之日起,可減征或免征所得稅兩年。
3、企業除原設計中規定的產品外,綜合利用本企業的生產工藝,以“資源綜合利用”為主要原料生產的產品,以及企業利用大宗煤矸石、礦渣、粉煤灰為主要原料生產的建材產品,從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所得稅5年;為處理和利用列入《資源綜合利用目錄》的其他企業廢棄資源而設立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減征或免征所得稅1年。
4.在國家劃定的“老、少、邊、窮”地區新辦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減免所得稅3年。
5.在企事業單位從事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和技術培訓取得的收入,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收所得稅。
6.遇有風、火、水、地震等嚴重自然災害,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企業可減征或免征所得稅1年。
7.新辦的城鎮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城鎮失業人數超過企業當年職工總數60%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免征所得稅3年;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免稅期滿後,新安置失業人員占企業當年原職工總數3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減半征收所得稅2年。
8.高等院校和中小學校開辦的工廠、農場的生產經營所得,暫免征收所得稅。高等院校和中小學校舉辦的各種進修班、培訓班的收入,暫免征收所得稅。高等學校和中小學校享受稅收優惠的校辦企業,必須由學校自籌資金,由學校負責管理和經營,經營收入歸學校所有。下列企業不得享受校辦企業稅收優惠待遇:(1)將原納稅企業轉為校辦企業;(2)學校在原有校辦企業的基礎上,吸收其他單位投資的聯營企業;(3)學校向其他單位投資舉辦的合資企業;(四)學校與其他企業、單位和個人聯合舉辦的企業;(五)學校將校辦企業轉租給其他單位經營的企業;(6)學校將校辦企業承包給個人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高等學校和中小學校範圍僅限於教育部門舉辦的普通教育學校,不包括電大、工大、企業辦職工學校、民辦學校等各類成人學校。
9.對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工廠和街道,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中途不轉產的社會福利生產單位,暫免征收所得稅;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10%以上,未達到35%的,減半征收所得稅。
10.鄉鎮企業可減少應納稅額10%補貼社會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