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定並組織實施人民防空與建設、城市綜合開發、房屋拆遷、園林綠化、城市公共照明等發展戰略,編制中長期規劃、改革規劃和年度計劃。
參與擬定全市城市建設、農村建設、住宅產業化發展戰略和編制中長期規劃。參與制定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和詳細規劃;參與重大建設項目的選址和聯審。
(三)市政府綜合管理和建設系統承擔的實事項目和重點項目。參與編制財政建設資金使用計劃,上報年度城市維護建設資金使用計劃和年度城市建設計劃;負責城市基礎設施工程、園林綠化和公共照明工程的實施和管理。指導和管理城市的市政設施、園林綠化、公共照明、風景名勝。
(四)負責城市道路挖掘、臨時占用道路和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審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建築市場和市政設施、園林綠化、公共照明等工程建設進行監督管理。
(五)負責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人防建設費和其他法定建設費的征收、監督管理和使用。
(六)負責全市建築行業管理,規範建築市場。負責全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負責建築業各類企業資質、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備案、工程監理、工程檢測等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建築節能的綜合管理和新型墻體材料的推廣應用;負責全市建設工程的裝飾管理和監督;指導工程項目建設、政府投資項目組織實施方式改革、合同管理和工程風險管理,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和建築勞務合作。
(七)負責建立科學規範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執行全省統壹的定額、計價依據和工程造價管理制度,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管理工程造價咨詢等中介企業。
(八)負責管理全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負責建設項目的施工圖設計審查和初步設計審查;負責工程建設抗震設計規範管理和抗震設計審查,負責全市地震監測、地震應急、地震災害預防等各類防震減災工作;負責建築技術市場管理,促進建築科技進步。
(九)負責城市建設的綜合開發和管理。負責城市綜合改造的日常工作,依法規範開發行為,負責開發企業資質、開發方案、住宅配套和開發建設的全過程監督管理,牽頭負責城市住宅小區的綜合驗收和移交管理。負責全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參與城市住宅產業化發展。
(十)指導全市村鎮建設和管理,加快小城鎮建設,促進農村城鎮化發展;指導村鎮建設工程、房屋、基礎設施等各項建設活動,對建設工程進行質量安全檢查。
(十壹)負責人防工程的規劃、建設、管理和開發利用,負責人防指揮所和指揮設施的建設和管理,負責人防指揮通信網和警報網的建設和維護。
(十二)組織全民防空宣傳教育,組織全市人民防空幹部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教育培訓。
(十三)研究制定人民防空指揮機構轉為戰時體制的方案,平時組織人民防空演習和防空警報試鳴,監督指導重要目標防護,監督指導群眾性防空組織建設和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