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規定,壹般情況下,企業沒有發票是不能稅前扣除費用的。本年度已實際發生但尚未開具發票的費用,以及在會計上已確認的成本費用,在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結束前尚未開具發票的,應增加和減少納稅,取得發票時,應在成本費用實際發生的年度追溯減少納稅。
1.如果費用屬於增值稅應稅行為(如咨詢費、代理費等。),根據賣家的稅務登記類別有不同的規則:
(1)如果賣家已經進行了稅務登記,只有發票可以作為扣稅憑證,收款收據不能稅前扣除。
(2)銷售方為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業務的個人的,可以憑收款收據、轉移支付憑證、內部審計憑證等抵扣。
在這裏,小額零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個人”主要是指不被認定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的自然人和個體工商戶。
(壹)自然人零星交易:即按次納稅的,每筆(日)銷售額在500元(含)以下的;
(2)不認定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零星交易:月銷售額1.5萬(季度納稅45萬)及以下(最新標準)。
2.費用屬於非增值稅應稅行為(如解除合同違約金),可從收據、轉賬憑證、內部支付審核憑證中抵扣。
法律依據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
第九條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於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稅務機關按規定開具的發票)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是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從事小額零星經營的個人,其費用憑稅務機關開具的發票或收據、內部憑證在稅前扣除。收據應包含收款人姓名、個人姓名和身份證號碼、支出項目、收款金額和其他相關信息。
小額零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
國家稅務總局對開具應稅項目發票另有規定的,以規定的發票或票據作為稅前扣除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