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適應權責發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改革的需要,規範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核算,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我部制定了《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自2060年起,鼓勵行政事業單位提前實施。
政府會計是指用於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政府和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活動及其受托責任履行情況的會計制度。由於各國的政治經濟體制和管理體制不同,政府會計的內涵也不同。本文將政府會計定義為用於確認、計量和記錄政府受人民委托管理的國家事務、國家資源和國有資產,報告政府財力管理績效和受托責任履行情況的專門會計。
政府會計是指用於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政府和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活動及其受托責任履行情況的會計制度。由於各國的政治經濟體制和管理體制不同,政府會計的內涵也不同。本文將政府會計定義為用於確認、計量和記錄政府受人民委托管理的國家事務、國家資源和國有資產,報告政府財力管理績效和受托責任履行情況的專門會計。
政府會計的內容包括三個部分:概括起來可以稱為“壹制兩制”,即政府會計準則體系、政府會計體系和政府財務報告體系。政府會計有三個特點:
壹是政府單位執行統壹規範的政府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也就是說,無論是政府的行政部門、非行政部門還是其組成主體,執行的標準和制度都是統壹的,而不是分類的(比如我國的預算會計是分類的,包括總預算會計、行政單位會計、事業單位會計、基本建設會計等。).此外,政府單位使用的壹切政府資金和管理的政府資產,政府活動形成的壹切財力和財務責任,都應納入政府會計核算和管理。
二是實行政府財務報告制度。政府財務報告制度全面系統地反映財政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政府單位的財務活動和財務狀況,全面披露政府和政府單位資產、負債和凈資產的真實信息。
三是提供科學有效的政府會計信息。政府會計全面、系統、準確地反映政府的資產負債、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政府的各項經濟活動。這些科學有效的信息有利於立法機關對政府的監督,有利於強化政府的會計責任,有利於政府自身的科學民主決策,有利於促進宏觀經濟管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完整,加強經濟管理和財務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必須依照本法辦理會計事務。
第三條各單位必須依法設置會計賬簿,並保證會計賬簿的真實、完整。
第十壹條政府會計主體應當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為基礎進行會計核算,如實反映各種會計要素的情況和結果,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條政府會計單位應當將已經發生的所有經濟業務或者事項納入會計核算,確保會計信息能夠全面反映政府會計單位的預算執行、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第十三條政府會計主體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與政府會計主體履行受托責任和報告使用者決策或監督管理的需要相關,有助於報告使用者評價或預測政府會計主體的過去、現在或未來狀況。
第十四條政府會計單位應當對已經發生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及時進行會計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