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人事部、國家計委[2001]127號文第十九項“註冊咨詢工程師(投資)專業類別由全國註冊咨詢工程師(投資)資格管理委員會另行規定”的要求,制定本規定。
二、專業分類的原則是:
1.考慮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現實,考慮與國際通用規則接軌的要求;
2.根據工程技術覆蓋面和行業管理實際相結合;
3.有利於促進單位執業資格制度與個人執業資格制度的逐步融合;
4.有助於註冊咨詢工程師(投資)發揮個人潛力和人才流動;
5.充分利用現有工程咨詢管理平臺,簡化操作。
三、註冊咨詢工程師(投資)個人專業類別劃分如下:
1.交通運輸(包括鐵路、公路、城市軌道交通、民航、港口和水路)
2.水利水電(含水利水電)
3.電子信息(包括電子、通信信息、廣播、影視等。)
4 .農業和林業(包括農業、畜牧業、漁業和林業)
5.采礦和礦物加工(包括冶金礦山、非金屬礦山、煤炭、鋼鐵、有色冶金、黃金、建材等。)
6.石油(包括石油和天然氣開發和開采項目)
7.化學工業和制藥(包括化學工業、醫藥和石油加工等。)
8 .輸變電(包括火力發電、風力發電、新能源、輸變電工程等。)
9.核工程(包括核工業和核電)
10.機械(包括機械、船舶、兵器、航空、航天等。)
11.輕工業(包括輕工業、食品等。)
12.紡織品(包括紡織品和化學纖維)
13.環境工程
14.市政建設(包括建築、城市規劃、給排水、燃氣、熱力、倉儲、城市道路等。)
15.工程技術經濟管理
四、註冊咨詢工程師(投資)個人專業執業按上述15專業,按管理體制分別報當地或行業初審機構。
五、註冊咨詢工程師(投資)個人申報執業專業,不得超過兩家。在申請兩個專業的時候,要優先考慮壹個專業。
六、為適應國民經濟和科學技術的發展,註冊咨詢工程師(投資)需要新增專業,可另行補充。
七、本規定由全國註冊咨詢工程師(投資)資格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八、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