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公共圖書館每周開放時間應當達到以下標準:
(壹)市圖書館70小時以上;
(二)區(縣)圖書館63小時以上;
(三)街道(鄉鎮)圖書館超過49小時;
(四)獨立設置的少年兒童圖書館和公共圖書館設立的少年兒童圖書館開放時間超過36小時。
市和區(縣)圖書館應當每天(包括節假日)向讀者開放。獨立少年兒童圖書館和公共圖書館開設的少年兒童圖書館,在周六日和學生寒暑假期間,每天開放時間不得少於8小時。
第二十七條(借款方式)
公共圖書館可以使用各種服務,如內部借閱、借閱(包括郵寄、電話預約等)。)和手機借款。
第二十八條(借款範圍)
除國家規定停止部分書刊的公開借閱外,公共圖書館不得另立標準限制書刊的公開借閱範圍。
第二十九條(閱讀指導)
公共圖書館應當采取書展、輔導講座、組織群眾性閱讀活動等多種形式,向讀者推薦優秀讀物,引導讀者閱讀。
第三十條(信息服務)
公共圖書館的工作人員應當為讀者提供有關書刊的信息,解答讀者的閱讀咨詢,引導讀者查找書刊。
公共圖書館應當根據讀者需求,為讀者做好專題信息收集、參考資料匯編、書刊檢索翻譯等工作。
第三十壹條(讀者的義務)
讀者應自覺遵守公共圖書館的借閱規則,在圖書館借閱時應出具有效身份證件;如需借閱,應辦理借閱證。
讀者應愛護公共圖書館和其他公共設施中的書刊。損壞或丟失書刊應予以賠償,賠償標準由市文化局另行規定。
第三十二條(收費規定)
公共圖書館提供免費借閱書籍和報紙的服務。
公共圖書館可以為讀者收集專題信息,編寫參考資料,提供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借閱服務,或者開展書刊檢索、翻譯、復制等工作。,並可適當收取費用。具體收費標準由市文化局會同市財政局、市物價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