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必須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中國證監會的業務許可。未經中國證監會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本辦法第二條所列各種形式的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
根據《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人員,必須取得證券期貨投資咨詢資格,加入合格的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方可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
未取得證券期貨投資咨詢資格,或者取得證券期貨投資咨詢資格,但未在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任職的,不得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
根據《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未經中國證監會許可,從事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由所在地證監局責令停止,沒收違法所得和等值以下罰款。
擴展數據:
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
第六條申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資格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從事證券或者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有五名以上取得證券、期貨投資咨詢資格的專職人員;同時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有十名以上取得證券期貨投資咨詢資格的專職人員;高級管理人員中至少有壹人取得證券、期貨投資咨詢資格;
(二)註冊資本1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三)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與業務相適應的通訊及其他信息傳輸設施;
(四)有章程;
(五)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
(六)具備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證券經營機構、期貨經紀機構申請從事本機構範圍以外的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
其他從事咨詢業務的機構,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兼營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