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加強銀行卡安全管理防範和打擊銀行卡犯罪的通知。
(12)加強ATM檢查和監控。收單機構部署的ATM終端應符合《銀行卡自動櫃員機終端規範》(JR/T0002-2009)的要求,確保ATM的安全技術。收單機構應當建立自動櫃員機定期檢查制度,及時發現和消除風險隱患。要加強傍晚、夜間等高發時段對ATM機的巡查監控,完善技術措施,創造條件實現對ATM機的實時監控。要及時提醒客戶不法分子利用ATM機實施犯罪的新手段、新動向,提高客戶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發現犯罪分子作案痕跡後,收單機構應當立即向公安部門報案,並協助破案。
(十三)實施POS機安全技術標準。收單機構應加強對POS機申請、參數設置、程序填寫、使用、更換、維護和註銷的管理,建立覆蓋各環節的完整管理體系,規範POS機終端程序的版本控制。為嚴格執行POS機安全技術標準,各類POS機應符合《銀行卡POS終端規範》(JR/T0001-2009)的要求。要完善POS機密鑰和參數的安全管理,確保不同的POS機使用不同的終端主密鑰,並定期更換(即“壹機壹密”)。POS機密鑰及相關參數必須由收單機構指定的人員管理。達不到要求,完成壹機壹密POS機改造的地區和機構,必須在2010結束前完成改造。要嚴格按照規定設置和保管POS終端維護人員、收銀主管和收銀員的密碼,增加密碼更換頻率。
(14)控制移動POS機的安裝。收單機構應謹慎對待特約商戶安裝移動POS機的申請。除航空、交通罰款、上門收費、移動銷售、物流配送等確實需要使用移動POS機的業務外,其他類型商戶原則上不得安裝移動POS機。收單機構應采用更嚴格的技術手段,對移動POS機的使用進行有效跟蹤和監控。原則上不得允許移動POS機跨區域使用,並屏蔽移動POS商戶SIM卡的漫遊功能。對確有移動POS機跨區域需求的商戶,收單機構應嚴格核實確認並經總部批準後開通,同時將相關信息上報人民銀行。要加強對安裝移動POS機商戶的回訪。發現商戶私自使用移動POS機或超範圍使用的,取消其受理資格,並將相關信息錄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和中國銀聯銀行卡風險信息共享系統。收單機構應加強對電話POS等安全性低的低成本受理終端的管理。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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