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臺灣省居民在大陸(大陸)就業的通知》。
大陸(大陸)港澳臺人員求職就業,可憑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港澳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等有效身份證件辦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各項業務,並以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聘用合同)、工資支付憑證或社會保險繳納記錄作為在大陸(大陸)就業的證明材料。
擴展數據
相關政策要求:
1.各地要完善相關制度,將港澳臺人員納入當地就業創業管理服務體系,參照內地(大陸)勞動者進行就業失業登記,加強就業失業統計監測,為有意願在內地(大陸)就業創業的人員提供政策咨詢、職業介紹、創業指導、創業孵化等服務。
2、2018 12 31前完成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轉型升級,支持港澳臺人員使用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港澳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臺灣居民大陸通行證等有效身份證件註冊登錄,提供崗位招聘服務。
3.各地要加強工作部署和政策宣傳,幫助轄區內用人單位和港澳臺人員及時了解和掌握相關政策法規,依法維護港澳臺人員在內地(大陸)就業權益,為港澳臺人員在內地(大陸)就業創造良好環境。
4.2065438+2008年7月28日起,港澳臺人員不再需要辦理《臺港澳人員在大陸(大陸)就業證》。8月23日起,各地不再受理臺港澳就業證申請。
5.如果之前已經受理過申請,但還沒有出具證明,及時告知用人單位無需再次申請。2018 12 31之前,有效期內的港澳臺人員就業證仍可作為港澳臺人員在內地(大陸)就業證使用;2065438+2009年65438+10月1。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港澳臺居民在內地(大陸)就業有關事宜的通知
港澳臺人士不再需要辦理就業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