哮天和小梅結婚後,因為家庭矛盾吵過壹次架。哮天壹時沖動打了小梅,說:“這房子是我的房子,妳給我滾”。
小美被打後再次聽到這樣的話,覺得很委屈,馬上收拾行李回娘家了。幾天後,哮天也冷靜下來,認為他仍然與小梅有感情。他知道自己打錯人了,也不該說房子是自己的,小美沒住。他仍然想挽救這段感情。於是,他跟那個女的說,妳回來,我給妳把妳的名字加到房產證上,這樣房子就不是我壹個人的了。小美也同意了。
兩個人跑到房管局加名字,房管局問他們要不要合租。男方表現的很大方,什麽都沒說,全部給了女方。小美說妳不用全給我,可以給我99%,給妳1%。
雙方就分割內容簽訂了房管局提供的格式協議,房管局也為他們做了詢問筆錄。終於完成了加房子名字的手續。
沒過多久,哮天對小美實施家暴,小美到法院起訴離婚。
關於涉案房屋的分割問題,小美認為哮天自願將99%的房產給了自己,並沒有強迫其給,應當按照約定份額分割。
而且哮天提出,他當時說這話是為了讓女方回心轉意,而且當時他認為反正是登記在兩個人名下,夫妻財產壹直是壹致的,房子是我婚前個人財產,給小美壹半就好,只給我1%不公平。所以房子要平分。
那麽財產應該怎麽分呢?
法院認為,雙方應按照約定份額分割房屋,且因女方享有99%的份額,故將房屋所有權判給女方為宜,女方支付男方房屋現值的1%作為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