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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州市公安局的職責

壹是貫徹黨和國家關於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定具體措施;指導、監督、檢查全市治安工作。

二是掌握影響穩定、危害國內安全和社會秩序的情況,分析形勢,制定對策,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報告有關情況和重要信息,提出處理意見。

三、組織和指導全市重大案件和跨地區重大案件的偵破工作;協調處理重大治安案件和突發事件。

四、指導和監督各級公安機關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的行為;依法管理戶籍、居民身份證、槍支彈藥、危險品和特種行業。

五、組織和指導全市公安機關依法管理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入出境以及在當地居留、旅行等相關管理工作。

六、指導全市公安消防工作,落實《消防法》規定的各項措施。

七、指導各級公安機關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和管理機動車及駕駛人。

八、指導和監督各級公安機關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以及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保衛工作。

九、指導和監督各級公安機關對公共信息網絡的社會治安監管。

十、指導各級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刑罰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指導和監督各級公安機關對看守所、公安看守所、強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的管理。

十壹、指導和辦理公安機關的執法監督、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行政復議、聽證、應訴和國家賠償工作;指導、監督和承辦勞動教養和少年拘留案件的審批工作;承擔市勞動教養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二、組織實施黨和國家領導人、重要客人、省主要領導和市主要領導視察安全保衛工作和大型社會政治活動。

十三、組織指導全市公安機關開展禁毒、禁煙、禁種工作,並承擔具體工作。

十四、研究制定加強全市公安科技、信息科技、刑事科技、移動科技的規劃和措施並組織實施。

十五、研究制定全市公安機關裝備、器材、經費等警務保障方案和措施;指導和監督全市公安機關警務保障標準和制度的實施。

十六、根據規定的權限,對執行公安任務的武裝警察部隊實行領導和指揮。

十七、研究制定全市公安機關人員培訓、教育、宣傳、優待、表彰等方案和具體措施;按照規定權限管理機構編制、警銜和幹部人事。

十八、研究制定全市治安隊伍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和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監督工作;調查和監督重大違紀案件。

十九、指導鐵路、林業等部門的公安工作。

二十、承辦省公安廳和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