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火區防火檢查:進入禁火區的人員和車輛應當自覺接受防火禁火區檢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和妨礙檢查。臨時森林防火檢查站執行檢查任務的人員應當佩戴專用標誌,對進出車輛和人員進行森林防火安全檢查,記錄相關信息,對火種和易燃易爆物品實行集中保管,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禁火期野外違法用火的處罰:根據《海南省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禁火令發布期間,在森林防火區野外用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給予警告,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65438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引發森林火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上述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外,可以責令責任人補種樹木,並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