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地方稅包括:
1,繳納營業稅的地方企業所得稅
2.個人所得稅,
3.城鎮土地使用稅、
4.資源稅,
5.城市維護建設稅(不含鐵路部門、銀行、保險公司總行集中繳納),
6.財產稅,
7.旅行稅,
8.印花稅,
9.屠宰稅(已廢除)
10,農牧業稅,
11,對農業特產收入征收的農業稅(以下簡稱農業特產稅),
12,耕地占用稅,
13,契稅,
14,酒席稅,(已過期)
15,土地增值稅。
16,地方教育附加費。
17、營業稅(不含鐵路部門、銀行、保險公司總行繳納的營業稅)
二、國家稅收包括:
1,增值稅;
2.消費稅;
3.燃油稅;
4.車輛購置稅;
5.出口產品退稅;
6.進口產品的增值稅和消費稅;
7.儲蓄存款利息的個人所得稅;
8.本地和外國銀行和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
9.個體工商戶和市場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
10,滯納金,中央稅和* * *稅的滯納金和罰款。
11.證券交易稅(證券交易所交易印花稅先征後征);
12,鐵路、銀行、保險公司總公司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
13.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和所得稅;
14,中央企業所得稅;中央和地方企事業單位組成的合資、股份制企業所得稅;
15.國家稅務局負責的其他相關稅費。
擴展數據
中央和地方政府享受的稅收包括以下稅種:
(1)增值稅。增值稅中央政府分享75%,地方政府分享25%。?
(2)資源稅。資源稅根據資源的不同類型劃分,部分資源稅為地方收入,海洋石油資源稅為中央收入。
(3)證券交易稅。證券交易稅,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別分擔50%。
地方稅的特點:
地方稅首先要突出“地方性”的特點,適應區域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的現實。地方稅制在適應壹般地區壹般安排的同時,也要適應老、小、邊、山、窮地區特殊的制度安排。
地方稅要有地域特色,可以以省或大區為界。在統壹稅法的前提下,賦予地方政府相對靈活的稅權。特別是《民族區域自治法》已經在原則上規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稅收管理權限的適當下放,十六屆三中全會進壹步授權。
然而,在實踐領域進展甚微。國家出臺稅收政策,當然要在全國大局的背景下設計,但也要盡可能照顧到各地區發展的不平衡和差異,適當考慮壹些特殊地區的特殊利益和需求。
在新壹輪地方稅改革中,希望在統壹稅法的前提下,賦予民族區域自治地方更多相對靈活的稅權,從而更好地發揮稅收在促進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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