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獲悉,法院認為駕校在培訓和治療過程中不存在過錯,駁回了死者家屬的訴訟請求。
案例:學車途中心源性猝死。
2015年4月,三十多歲的李女士到東莞市大朗某汽車駕駛培訓公司報名服務點,報名參加C1車型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並提交了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書。診斷書顯示,李女士沒有不符合駕駛員培訓條件的健康問題。6月10,公司給李女士發放了學生卡。
2016 8月12日上午9點,李女士和另外三名學員在培訓公司大朗報名服務點集合,壹名教練安排上述四名學員進行路考駕駛培訓。前三名學生輪流駕駛教練車學習路考後,9點40分左右,李女士接手駕駛教練車學習路考。
沒想到,事故很快就發生了。開了800米左右,李女士說頭暈,然後直接蹲在方向盤上。教練立即靠邊停車。停車後,教練和其他學生打開車門通風,並調整座椅,讓李烈女士回來。壹個學生馬上打電話120。救護車到達後,李女士被送往大朗醫院搶救,經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醫院出具的死因(推斷)意見為心源性猝死。李女士搶救費用2800多元,培訓公司代付了2000元。
事發後,公安機關對此進行了調查,教練和其他三名學生均反映,當天並未發現李女士有任何異常。
2016年8月3日,16培訓公司與李女士家屬達成協議,約定培訓公司自願出資3萬元作為李女士的安葬費。如涉及其他賠償責任問題,將通過司法途徑處理。
2065438+2006年10月,李女士家屬向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訴培訓公司,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等各項損失36萬余元。
家庭成員:
培訓公司有過錯。
李女士的家人指責培訓公司存在諸多錯誤。他們認為培訓公司在大朗的報名服務點不具備駕駛員培訓資質,也沒有專門的駕駛員培訓場所。訓練路段靠近高速公路出口,來往車輛多,給學員造成很大的心理壓力。李女士突發疾病時,高溫季節訓練時沒有配備必要的治療藥物和後續醫護人員,且訓練路段偏遠,給突發疾病的治療帶來不便。
法院:駕校對學員死亡無過錯
法院經審理認為,培訓公司是否應對李女士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取決於公司是否存在過錯。
法院認為,首先,培訓公司具有駕駛員培訓資質,李女士的體檢證明顯示其身體狀況符合培訓條件。李女士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教練培訓,可依法進行駕駛操作培訓。
其次,李女士家屬稱,該培訓路段地處偏僻,壹名教練指導的學員較多,但涉案駕駛員培訓過程中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況。
第三,事發當天,據教練和其他學生反映,李女士在事發前沒有任何精神或身體異常。她在路考駕駛培訓後暈倒,屬於突發事件,醫療機構出具的死因也顯示是突發疾病。事發後,教練和其他同學及時采取了應對措施,包括調整座位讓李女士放松以及呼叫醫療救助等,已經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李女士家屬稱,培訓公司沒有配備治療藥物和後續醫護人員。從《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條例》規定的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條件來看,這壹要求不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因此,培訓公司對李女士的死亡不存在過錯,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隨後作出壹審判決,駁回李女士家屬的全部訴訟請求。判決下達後,雙方均未上訴。判決已經生效。
雖然駕校很黑!但是我最討厭那些摸著邊緣然後向獅子要錢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