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向貸款人支付的融資顧問費和擔保費的進項稅額明顯不可抵扣。同樣,根據上述兩個稅法的規定,企業貸款支付給出借人的投融資咨詢費和咨詢費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除,此處不允許扣除的費用支付給出借人,即出借資金的債權人。主要原因是,目前部分銀行為了規避銀監部門的監管,正常情況下以利息的名義向企業收取貸款,另壹部分以咨詢費、手續費、咨詢費等名義收取。,所以稅法規定,無論銀行是否以利息、咨詢費等其他名義收取費用,企業取得的進項稅額都不能抵扣。但在這裏,債務人支付的擔保費是支付給第三方公司的,而不是支付給出借人的,即支付給出借人以外的第三方,擔保費屬於直接收費金融服務而非貸款服務,這部分投入不在上述限定扣除範圍內。那麽企業繳納的擔保費進項稅當然可以正常抵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壹條,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扣繳預繳稅款;需要結算的,應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結算。代扣代繳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居民個人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繳義務人在按月扣繳時,應當按照規定扣除已扣繳的稅款,不得拒絕。非居民個人有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不進行匯算清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