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嚴格管理外地和省外高風險地區回國人員。具體安排如下:
(1)從省外中高風險區所在縣(市、區)來(回)者,或活動軌跡與陽性者重疊者,應第壹時間主動向所在社區(村)和單位報告,接受社區(村組)管理,至少進行2次核酸檢測,從離開當地之日起按“填空”填寫。
(2)來(回)省外市、區無中、高風險區的其他縣(市、區)的,應第壹時間向所在社區(村)和單位報告,並進行不少於2次核酸檢測,在檢測結果出來前不得流動。並且自離開上述區域起,按照“填平”原則,開展14天居家健康監測,不參加聚集活動,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3)在第壹入境點隔離14天的歸國人員,應提前向目的地社區(村民小組)報告,回國後隔離7天,在家檢測7天。
2.精心安排出行,自覺落實防控措施。目前疫情防控形勢依然嚴峻,建議廣大市民暫緩安排出行或工作計劃,盡量不要出省,不要前往中高風險地區和陽性檢測者報告地區。外出時要保持高度警惕,嚴格做好個人防護,來(回)後主動向所在社區(村民小組)、單位、賓館報告。建議進行不少於1次的核酸檢測,並在14天內做好個人健康監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壹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對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特定區域的人員采取隔離措施,並同時報告上壹級人民政府;接到報告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立即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上級人民政府作出不批準決定的,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解除隔離措施。
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為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其工作單位在隔離期間不停止支付其報酬。
隔離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公告。第五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為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提供醫療救護、現場搶救和治療,書寫病歷和其他有關資料,並妥善保管。
醫療機構應當落實傳染病預檢分診制度;應將傳染病和疑似傳染病患者引導至相對隔離的分診點進行初診。醫療機構不具備相應治療能力的,應當將患者及其病歷復印件轉送至具備相應治療能力的醫療機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