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有固定的服務場所。
3、有規定數量的財產和資金。
4.有足夠的專業人士。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房地產中介服務有以下特點。
1.房地產中介活動在內容上是服務型的。房地產中介是提供各種信息、咨詢、估價和代理服務的經營活動。這個行業的產品就是服務,服務的質量和水平標誌著產品的質量和水平。
在整個服務過程中,中介機構既不占有貨物,也不占有金錢,主要依靠自身的專業知識、技術和勞務,為各個房產部門提供中介代理及相關服務。
2.房地產中介活動具有不連續性和流動性的特點。房地產中介機構在為客戶提供服務時,形成了中介與客戶的關系,即服務與被服務的關系。這種關系不是長期的、固定的,而是就某壹事項達成的契約關系。壹旦這項服務完成,原有的合同關系將被解除,即委托服務終止。
3.房地產中介活動具有很大的靈活性。由於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與服務對象之間沒有固定的聯系和關系,不受交易對象或交易主體的限制,因此具有很大的靈活性。也就是說,不受時間、地點、交易對象、交易方式的限制。
擴展數據
第十六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接受委托提供房地產信息、實地查看房屋、撮合同類房地產經紀服務的,應當與委托人簽訂書面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
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房地產經紀服務雙方的名稱、住所等信息和從事業務的房地產經紀人信息;
2.房地產經紀服務的項目、內容、要求和完成標準;
3、服務費及支付方式;
4、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5.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
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房地產經紀行業組織可以制定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示範文本,供當事人選擇。
第二十壹條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前,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向委托人說明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房屋買賣合同或者房屋租賃合同的相關內容,並書面告知下列事項:
1,是否與委托房屋有利害關系;
2.應由委托人協助的事項及提供的材料;
3.委托房屋的市場參考價格;
4、房屋交易的壹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風險;
5.房屋交易中涉及的稅費;
6.經紀服務的內容和完成標準;
7、經紀服務費及支付時間;
8.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項。
百度百科-房地產中介
百度百科-房地產經紀人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