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證有效期* * * 5年,10年,20年,長期。不同年齡的身份證有效期不同:
1,16周歲以下公民申領有效期5年的居民身份證;
2.年滿16至25周歲的公民申領有效期為10年的居民身份證;
3.年滿26周歲至45周歲的公民申領有效期為20年的居民身份證;
4.年滿46周歲的公民長期申領居民身份證。
可以直接在身份證背面查有效期。
1.什麽是居民身份證?
居民身份證是公民進行社會活動、維護社會秩序、維護公民合法權益和證明公民身份的證件。
二、居民身份證的作用是
(1)祖先登記;
(2)戶籍;
(三)兵役登記;
(4)婚姻登記;
(5)入學和就業;
(六)辦理公證業務;
(七)前往邊境管理區;
(8)辦理出境手續;
(九)參與訴訟活動;
(10)報考機動車船駕駛證,非機動車駕駛證;
(11)辦理個體營業執照;
(12)辦理個人信貸事務;
(13)參加社會保險,領取社會救濟;
(14)辦理乘坐民航飛機手續;
(15)入住酒店;
(16)提取匯款和郵件;
(17)寄售物品;
(18)辦理其他事務。
3.居民身份證到期可以異地辦理嗎?
1,本人在居住地公安機關居民身份證受理點申請,填寫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繳納辦證費用。其中,申請換領的,交驗身份證,申請補領的,交驗戶口簿或者居住證。
2.異地受理點受理居民身份證換領補領申請後,將受理信息及時傳遞給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及時審核發放。
3.居住地公安機關收到經審核簽發的證明信息後,在法定期限內完成制作、驗證、簽發,申請人憑證明回執到受理點領取證明。換發證書的,在取得新證書時,應當交回原證書。
四、在符合條件的前提下,居民身份證可在異地受理點換領,以下人員的居民身份證不予異地受理:
1,外貌特征發生較大變化,沒有登記指紋信息難以確認居民身份證身份的,公安機關不受理居民身份證異地辦理申請;
2.偽造、變造、買賣、冒名頂替、騙取、冒用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駕駛證的人員,買賣、使用偽造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駕駛證等國家機關證件的,不受理其異地申領居民身份證;
3.全國信用信息交換平臺推送的有不良信用記錄的人員,不受理異地申領居民身份證;
4.當事人可攜帶身份證、居住證等。並提前咨詢受理點工作人員,以對方回復為準。
身份證到期後,當事人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補領,否則可能對其出行及相關行政訴訟造成困擾。當事人不在本地的,也可以通過公安機關的相關程序和規定辦理異地身份證,具體情況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情形辦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法
第五條十六周歲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證有效期分為十年、二十年和長期。十六歲至二十五歲的,發給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證;二十六歲至四十五歲的,發給二十年有效身份證;46歲以上的,發給長期有效的身份證。
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自願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發給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