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組織或開展本轄區內企業公示信息的抽查工作。第四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公平、規範的要求,在轄區內隨機抽取不少於3%的企業,確定檢查名單。第五條抽查分為非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非定向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隨機抽簽確定被檢查企業名單,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檢查其信息公示情況。
定向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企業類型、經營規模、行業、地域等具體情況,隨機抽取確定被檢查企業名單,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對其信息公示情況進行檢查。第六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確定的檢查清單,對其登記註冊的企業進行檢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監督中或者根據舉報發現企業披露的信息可能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弄虛作假的,也可以對企業進行檢查。
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委托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檢查。第七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年度報告公布後,對企業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布的信息進行不定向抽查。第八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采取書面檢查、現場核查、網絡監控等方式對企業公示信息進行核查。抽查中,可以委托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開展審計、驗資、咨詢等相關工作,並利用其他政府部門依法作出的檢查核實結果或者專業機構依法作出的專業結論。第九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被抽查企業進行實地核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核查人員應當填寫《現場核查記錄表》,如實記錄核查情況,並由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者企業蓋章確認。不能取得簽名或者蓋章的,應當註明原因,必要時可以邀請有關人員見證。第十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檢查時,企業應當予以配合,接受詢問和調查,如實反映情況,並根據檢查需要提供會計資料、審計報告、行政許可證件、行政處罰決定書、場所使用證明等相關材料。
企業不認真配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示。第十壹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經檢查未發現企業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檢查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在企業公共信息中記錄檢查結果。第十二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企業未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的期限公示相關企業信息,或者公示的信息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弄虛作假的,按照《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處理。第十三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統壹公示檢查結果。第十四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未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履行職責的,由上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處理。第十五條企業公示信息抽查相關文件樣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統壹制定。第十六條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信息抽樣參照本辦法執行。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14 10 1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