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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服務價格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服務價格行為,保護公平競爭,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服務價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服務提供者)利用場所、設施、技術、信息、知識、勞務等向社會提供有償服務而收取的費用。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服務價格行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條市、區縣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服務價格管理工作。

工商、稅務等相關行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價格主管部門做好服務價格管理工作。第五條國家機關不得以有償服務的名義收取職責範圍內的公務費用,不得要求消費者接受指定服務者提供的服務。第六條服務價格根據服務項目的性質和重要程度,分別實行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第七條市場調節價由服務提供者根據服務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遵循公平、合法、誠實信用的原則自主確定。第八條政府定價行為包括政府定價服務價格和政府指導價服務價格的基本標準和浮動幅度的制定和調整。

政府指導價的具體服務價格由服務提供者在國家規定的浮動幅度內制定,並向價格主管部門備案。第九條下列服務價格可以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

(壹)重要的公用事業價格;

(二)重要公共服務價格;

(三)法律、法規或者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壟斷性、強制性、保護性服務價格。第十條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服務項目,由市人民政府根據省人民政府授權,按照地方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範圍確定,由市價格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第十壹條制定或調整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時,價格主管部門應當開展成本調查,了解服務提供者的經營狀況和管理水平;行業服務成本、市場供求和社會承受能力,並聽取消費者、服務提供者和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第十二條屬於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服務價格,服務提供者可以向當地物價部門申請調價。價格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後應當按照價格管理權限逐級上報,並自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答復。第十三條制定或者調整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價格時,價格主管部門應當舉行價格聽證會。

價格聽證會應當公開舉行,邀請服務提供者代表、消費者代表、專家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有關部門代表、社會團體和行業組織代表、新聞單位代表參加。第十四條從事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服務項目的服務提供者,應當持有關登記證書、資質證書和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收費文件,按照價格管理權限向價格主管部門申請《收費許可證》,並憑《收費許可證》向有關部門領取國家統壹規定的收費票據。第十五條服務提供者應當在服務場所的顯著位置公布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服務規範和服務價格,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不得只收費不服務或者收費後降低服務數量和質量。第十六條價格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服務價格的監督檢查,實行年度監審制度。第十七條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服務價格違法行為舉報和投訴受理制度。接到舉報和投訴後,應當在10日內給予答復。第十八條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第十九條當事人認為改革機構的具體改革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