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加強本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意見》(胡夫發〔2003〕49號)第二條加快本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壹)政府主導,市場運作。在市政府的統壹領導下,通過建立市場規則,建立社會信用體系,營造公平競爭的社會信用環境,按照市場化運作,規範有序地開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信用信息的整合處理和信用產品的開發服務必須委托給獨立公正的第三方信用信息服務機構,實現社會信用信息資源的市場化配置和充分利用。
(二)長遠規劃,分步實施。要貫徹“著眼長遠、立足當前、先易後難、分步推進”的方針,借鑒先進國家和地區建設社會信用體系的經驗,吸收有關專家的意見,結合本市實際,精心制定發展規劃,統籌安排各項工作,分期穩步推進。在推廣過程中,要充分考慮社會平衡和風險控制,接受社會各界的意見和監督,做好風險評估,避免負面社會影響。
(3)應用導向和社會參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關鍵在於應用。要把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與全市經濟社會各方面建設有機結合起來。政府部門要牽頭,金融行業要著力推廣應用。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要充分發揮社會信用體系的作用,建立長效監管機制;推動信用信息在各行各業的深入發展和廣泛應用,鼓勵各系統、各行業、各地區授權第三方服務機構或行業組織開展各自管理和服務範圍內的信用咨詢服務、信用評級等社會信用活動,並將相關信息納入聯合信用信息數據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與各級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公眾密切相關。要充分調動社會各方面的積極性,加強協調,密切配合,共同推進。要支持社會信譽好、綜合實力強、服務水平高的聯合征信機構,建設統壹的聯合征信系統,面向全市開展聯合征信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