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和法院執行部門共同去相關銀行查詢存款情況(自己去不了,自己去銀行就收不到了)。
2.了解債務人近期收入情況。
3.理解債務人沒有轉移財產。
4.了解債務人的收入趨勢。
財產保全必須滿足哪些條件?
1,必須是緊急情況,不采取財產保全會使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不可挽回的損害;
2.利害關系人必須向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法院主動采取財產保全措施而無權限的;
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
4、案件必須有給付的內容,這是壹個給付的訴訟;
5.必須是壹方當事人的行為可能導致判決難以執行;
6.申請必須在訴訟期間提出。必要時,法院也可以依職權決定采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
7.申請人提供擔保。如法院未裁定提供擔保,則不在此限。
財產保全有哪些分類?
1,訴訟中的財產保全
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後,作出判決前,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標的物采取的限制處分的強制措施。
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需要幾個月甚至更長時間才能作出生效判決。法院判決生效後,如果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需要壹段時間。在這個過程中,如果債務人隱匿、轉移、揮霍有爭議的財產或者事後用於執行的財產,不僅會激化當事人之間的矛盾,還會使生效判決無法執行。壹些有爭議的物品,如水果、水產品等,容易腐爛變質,必須及時處理,以節約價格,減少當事人的損失。
2.訴前財產保全
訴前財產保全是指在緊急情況下,如果法院不立即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將受到不可挽回的損害,因此法律賦予利害關系人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措施的權利。
訴前財產保全是壹種緊急保全措施,旨在保護利害關系人免受不可挽回的損失。比如雙方簽訂購銷合同時,買方按約定向供應商支付預付款654.38+0.5萬元,事後發現供應商有欺詐行為,根本無法履行合同,已付貨款可能被轉移。如果不及時采取強制保全措施加以控制,必然會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因為從債權人向法院提起訴訟到現在需要壹段時間,所以法律有必要賦予利害關系人請求法院對緊急情況下可能被及時轉移的財產進行保全的權利。
綜上,如果不知道對方財產是否存在,可以向法院申請調查。可以提供相關線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十條
申請財產保全時,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被保全財產的明確信息。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的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提供明確的擬保全財產信息,但提供了具體財產線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第十壹條
人民法院依照本規定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保全裁定的,在裁定執行期間,保全申請人可以向已經建立網絡執行查控系統的執行法院書面申請通過該系統查詢被保護人的財產。保全申請人申請查詢的,執行法院可以利用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裁定保全的財產或者保全金額範圍內的財產,並采取相應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人民法院利用網絡執行查控系統無法找到可以保全的財產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