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溯
陳驍是天津壹家外資企業的員工。他今年25歲,單位按規定為他繳納了各項社會保險。2013年,陳驍員工月平均工資為5000元。2014年8月初,陳驍懷孕,到計生部門辦理《生育服務證》並進行懷孕登記。因為陳驍的父母在外地,她認為自己年紀小,在工作中對懷孕不太重視。2065 438+01 2004年6月的壹天,陳驍在上班時滑倒,感到腹痛,於是去醫院看病。醫生診斷這是流產的前兆,陳驍趕緊向單位請假回家休息。65438+2月初,陳驍腹痛難忍,到醫院就診,但治療並不理想。孩子沒救了,做了流產手術。
在醫院看病期間,陳驍壹直向單位請病假。因為單位是外資企業,崗位比較特殊,單位壹直催促陳驍復工,在此期間,單位壹直支付陳驍病假工資。陳驍在享受了42天的產假後重返工作崗位。工作後,陳驍通過咨詢得知,其妊娠已終止12周,應享受30天的生育津貼。陳驍找到人事部的負責人,要求支付工資差額。公司不同意,仍然按照病假標準給他發工資。無奈之下,陳驍將該公司訴至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支付生育津貼差額。
了解雙方情況後,仲裁員向公司澄清了相關規定,公司已為陳驍繳納社會保險,應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提交生育津貼申請。經調解,公司同意支付陳驍生育津貼的差額,具體金額以社保中心審批為準。
個案分析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19號)第七條規定,女職工享受產假98天,其中產前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
根據《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調整城鎮職工生育津貼計發標準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65 438+02]54號)的有關規定,女職工生育或者終止妊娠的,按日享受生育津貼, 並且生育津貼的日標準是按照上壹年度所在用人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即職工生育或者終止妊娠當月所在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基數)除以30.4計算的。
2012年4月28日以後生育或者終止妊娠的女職工,懷孕不滿12周終止妊娠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貼;12周以上不滿16周終止妊娠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貼;16周以上不滿28周終止妊娠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貼;正常分娩或終止妊娠滿28周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貼。
因此,根據上述規定,陳驍可以享受42天產假和30天生育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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