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誹謗的證據應當收集並直接提交法院。
2.具體的起訴做法:
準備以下材料:
1)進行投訴,了解對方的基本註冊信息(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電話等。).可以自己寫,也可以請律師代寫;並按對方人數復印;
2)準備好證據,包括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與對方發生糾紛時所有對妳有利的證據和復印件,以及其他可能對妳有幫助的證據和證人名單;3)帶來訴訟費;去法院立案。
二、誹謗罪的構成應符合以下要求:
1.客觀上講,是壹種故意捏造、散布虛構事實的行為,足以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
2.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權。侵權的客體是自然人。
a、行為人必須有捏造部分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如果散布的事實不是憑空捏造,而是客觀存在的,即使損害了他人的人格和名譽,也不構成誹謗。
b,肯定有傳播捏造事實的行為。所謂傳播,就是社會上公開的傳播。傳播方式基本有兩種:壹種是文字傳播;另壹種是文字,通過海報、小字海報、圖片、報紙、書籍、信件等方法進行散發。所謂“足夠貶損”,是指捏造、散布的虛假事實,可能完全貶損他人人格、名譽,或者已經實際對被害人人格、名譽造成實際損害。如果散布虛假事實,但不可能損害他人人格、名譽,或者沒有損害他人人格、名譽,不構成誹謗。
c、誹謗行為必須針對特定的人,但不必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中知道受害者是誰,就可以構成誹謗罪。如果行為人散布的事實沒有特定的對象,不可能貶低某人的人格和名譽,就不能以誹謗罪論處。
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是嚴重的罪行。雖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但情節不嚴重的,不能以誹謗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捏造事實對他人人格、名譽造成嚴重損害,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誹謗他人使其精神失常或者導致被害人自殺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