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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標公告什麽時候發布?

第壹,開標幾天後,公布中標結果。

1.中標人中標後,招標人應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有關部門提交招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2.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後30日內簽訂合同,並根據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四十六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

第四十七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二,建築工程中標後,中標人可以放棄嗎?

1,中標人不能棄標。

2、壹般情況下,可視為中標人放棄投標的有:

1)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的。

2)簽訂合同時,惡意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

3)簽訂合同時,惡意要求變更合同的實質性內容。

4)拒絕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

3.根據《招標投標法》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建設工程中標後,中標人不能棄標,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同時,根據上述法律的相關規定,中標人放棄中標的,招標人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招標人的實際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可以要求中標人補足。未交納投標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賠償招標人的實際損失。

雖然法律規定中標人不能棄標,但中標人在中標後並不是所有情況下都必須與招標人簽訂建設工程合同。中標人因正當理由或者不可抗力因素放棄中標,不能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的,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因國家政策重大變化、洪水等自然災害、社會動蕩、戰爭等因素導致中標人放棄中標的,中標人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