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查詢、復制登記簿應當符合下列規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能夠提供身份證明和房屋所在地,可以查詢登記簿上不動產的自然狀況和查封、抵押等權利限制情況;房主可以提供身份證明和房產證,可以查詢、復制其房產登記簿上的信息。
不動產登記的範圍
1,住宅地產。住房是人居住的房子,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不動產作為不動產登記國,可以了解人們的生活狀況、生活水平等信息,對保障民生起到指導作用。
2.商業地產。即不用於居住的房產,包括工業廠房、商店和出租的房屋,將由國家適當征稅。
3.土地。我國土地所有權歸國家所有,但土地使用權、開發權、集體土地所有權、承包經營權等等都要進行登記。包括山脈、草原、海灘、礦山、牧場等。
4.海域使用權。海域開發和水產養殖的使用權需要登記。探礦權和采礦權。探礦權、采礦權以非物的形式成為不動產登記的客體。
不動產登記需要哪些材料?
1.註冊申請書,原件;申請人(代理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及復印件;建設項目符合規劃的證明,原件或經確認的復印件。
2.房屋已竣工的證明,原件或經確認的復印件(質量監督部門出具的房屋質量檢驗證明或竣工驗收備案表或竣工證明,自建房由建設單位出具的房屋竣工證明)。
3、房屋測繪報告原件或經確認的復印件(屬於房屋權屬的,還需提交房屋面積界定報告);房屋地址證明,原件或確認復印件(民政部門出具的房屋地址證明)。
4.經濟適用房、單位集資建房、廉租房、公租房等。還需提交國家發改委或軍區的項目計劃和省、市或軍區房改辦的批文原件或確認復印件。
5.合作建設(共建)的,提交合作(共建)協議原件和產權劃分清單。
6.建設單位申請業主* * *所有的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還須提交規劃部門確認業主公房的證明或房屋所有權人的書面同意書。規劃部門確認業主* * *的證明以該房屋為原件或經確認的復印件,建築物所有權人的書面協議為原件;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開戶證明,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