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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量刑標準

構成犯罪,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認定本罪的條件:

索取或者收受的賄賂必須數額較大,否則不能構成本罪。所謂數額較大,是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貪汙、挪用公款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索取或者收受5000元以上至20000元的。另外,根據該條第二款的規定,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應當以行賄罪論處。要註意以下幾個要件,如果缺少其中壹個,就不能認定為本罪的受賄罪;

(1)壹定是公司或企業的職員。單位違規收受回扣、手續費的,不能以本罪論處。

(2)必須是在經濟活動中。如果不是在經濟活動中,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推銷產品、聯系業務、下班後為他人購買物資,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並收取報酬的,不構成本罪。

(三)有必要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從事提供信息、介紹業務、咨詢服務等專門機構的人員,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不作為犯罪處罰。

(4)收取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這裏的各種名義是指按規定不能收取的任何形式的費用。

在司法實踐中,非國家工作人員的受賄行為也是壹種受賄方式。對相關情況的處理和認定,應當以違法事實的實際後果為依據,特別是數額達到嚴重情形的,要根據情節輕重作出判斷。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壹條:刑法第壹百六十三條規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二百七十壹條規定的職務侵占罪中“數額較大”和“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應當是本解釋規定的相應數額標準的兩倍、五倍。第壹條:“貪汙、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數額較大”,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第二條:“貪汙、受賄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數額巨大”,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年修訂)

第壹百六十三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壹百六十四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為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給予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以財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坦白受賄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