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合夥企業與其他組織相比,資產、負債、收入和費用的核算基本相同,區別主要是所有者權益的核算。由於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合夥企業法》除全體合夥人同意外,對合夥人的個人投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沒有其他限制,也沒有規定和限制企業的利潤分配,因此所有者權益沒有像公司壹樣進行分類。應增加以下科目:合夥人資本(或投資)、合夥人聯系人和損益匯總。
3.我國的合夥企業是不納稅主體,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所以合夥企業不需要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4.合夥企業中的合夥人* * *享受利益* * *承擔風險。合夥人從合夥企業取得的利息、工資和獎金屬於利潤分配的內容,不應計入相關費用科目,而應通過“損益匯總”科目核算。分配利息、工資、獎金、利潤等時。對合夥人,合夥企業借記“損益匯總”科目,貸記“合夥人往來”科目。合夥企業的虧損也由合夥人承擔,其會計處理是借記“合夥人往來”科目,貸記“損益匯總”科目。
5.合夥人將合夥企業的產品或商品自用,不能算作企業的銷售額,而應算作企業存貨的減少。合夥企業的財產歸全體合夥人所有,合夥人從合夥企業取得產品只是減少了合夥企業的財產,增加了合夥企業與合夥人之間的交往,商品所有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並未轉移。根據收入準則,不能作為收入處理,根據配比原則,不能結轉成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四款規定,單位或者個體經營者將生產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的,視同銷售貨物,因此合夥人從企業取得的產品或者商品應當繳納增值稅。合夥人從合夥企業取得產品或商品時,借記“合夥人往來”科目,貸記“庫存商品或產成品”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按銷售價格計算)”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