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
第三條資源稅從價計征或者按照稅目、稅率計征。在稅率表中,規定可以選擇從價稅或從量稅。具體征收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NPC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實行從價計征的,按照應稅資源產品(以下簡稱應稅產品)的銷售額乘以具體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實行從量稅的,以應稅產品的銷售額乘以具體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應稅產品為礦產品,包括原礦和選礦產品。
第五條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自用的應稅產品,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資源稅。但用於連續生產應稅產品的,不繳納資源稅。
開采砂石需要什麽證照?
需要辦理用地審批、環境影響評價、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地質災害風險評估、取水許可、節能審查、水土保持、礦山安全等審批手續。以礦山安全為例,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項目可行性研究時應進行安全預評價,由承擔項目安全評價的安全中介機構按照規定的標準和程序進行預評價並提交預評價報告。在項目初步設計中,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同時設計項目的安全設施,並編制安全設施設計;安全設施設計完成後,應當提交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項目竣工投產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安全設施竣工驗收,並形成書面報告備查。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