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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權評估的主要依據是什麽?

礦業權評估的依據主要包括:行為依據、法律法規依據、產權依據、地質礦產信息依據和價格依據。

(壹)行為基礎

評估委托合同或評估委托書是評估的行為基礎。礦業權評估要有壹個起因,首先要有壹個需求。需求方可以是礦業權人、礦業權登記機關,也可以是其他法人或自然人。他們可以出於某種目的選擇並委托中介機構對礦業權進行評估。礦業權評估委托人與中介機構就評估達成壹致後簽訂的礦業權評估委托合同對雙方具有約束力。評估委托書是單方面的表示。

評估委托合同和評估委托書應明確評估對象、評估目的、拐點坐標和面積、評估期限及雙方權利義務。

(2)法律法規基礎

1.礦業管理法律法規

礦業權評估必須以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為依據。這些法律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以及依據這些法律法規制定的規章。

2.金融體系

國家對地勘單位和礦山企業制定了相應的財務制度。如涉及礦業權評估,應遵循相關財務規章制度。

3.稅收法律和政策

在礦業權評估過程中,需要核算礦業權人依據法律法規和政策繳納的各種稅費,核算的依據是國家關於礦山企業稅收繳納、減免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主要有資源稅暫行條例、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條例、增值稅暫行條例、所得稅暫行條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等。

4.環境保護法律和政策

礦業權評估要考慮環境保護的投入,主要法律政策依據是《環境保護法》、《水土保持法》、《水汙染防治法》、《關於加強礦山生態環境保護的規定》。

5.規範評估行為的規定

《探礦權采礦權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和《探礦權采礦權評估資格管理暫行辦法》是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的行為規範。

(3)產權基礎

勘查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是礦業權人的權利憑證,是礦業權人委托的委托評估和評估機構的產權依據。礦業權出讓前,出讓機關委托評估機構對礦區進行評估,該文件也是評估機構委托的產權依據。

(4)地質礦產信息基礎

地質報告和圖件以及礦山開發的技術經濟資料是對評估對象的描述性文件,是評估的地質礦產資料基礎,是礦業權評估的核心資料。主要反映評價範圍內的勘查程度、區域地質、礦區地質、礦產資源的賦存及特征、礦石質量、地質構造、開采技術條件、資源或儲量水平、主要礦產及伴生礦產的數量和質量等地質信息。

(5)規範和標準的依據

礦業權評估涉及的規範和標準很多,如地質礦產勘查規範、礦產資源/儲量分類標準、礦山設計規範、礦山建設規範、經濟評價標準等。任何規範和標準都是社會經濟環境的產物,反映了它們產生時的經濟政策、發展取向和技術經濟水平。隨著經濟體制的變化和市場經濟活動的實踐,這些規範和標準都有不同程度的修訂。在對礦業權評估進行分析、判斷、評論和計算時,選擇作為依據的規範和標準必須堅持“最新”的評估原則,即應使用評估基準日的現行、有效和最新版本的規範和標準。

(六)定價依據

礦業權評估中的價格參數是直接關系到評估結論和結果的關鍵經濟參數,需要評估人員謹慎對待。定價依據可以是國家權威部門或機構正式發布的價格標準,也可以是來自市場的價格信息。但除了有明確規定外,評估師無論采用何種定價依據,都必須明確說明理由,對市場價格信息的真實性、代表性和客觀性進行評價和評論。

(七)其他依據。

國家產業政策、行業技術經濟指標、市場信息都是構成社會經濟環境和市場條件的重要因素。礦業權評估師應時刻關註這些因素的變化,在評估中將其作為經濟環境和背景進行分析,為礦業權評估師提供豐富而有價值的評估結論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