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申請人在申請時往往使用“不限於”、“包括”等籠統的用語。這些申請是否明確,取決於這些條款能否指向具體的政府信息。如果他們能指向具體的政府信息,就會公開申請內容明確的政府信息,反之亦然。
處理方法:
規範申請內容不明確的信息公開申請的處理流程;
1《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壹條第(四)項規定,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內容不明確的,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進行變更、補充。
2.《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八)項也要求,申請內容不明確、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應當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合理期限內補正;申請人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
3.從《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上述規定看,行政機關收到內容不明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時,應當壹次性告知申請人修改或者補充申請,並提供相應協助。
4.如果收到的申請不屬於本機關公開權限範圍,內容不明確,建議行政機關根據實際情況靈活答復,堅持壹次性告知,做到高效便捷。
5.如果申請人提供的申請經修改、補充後仍不明確,行政機關將以申請不符合法定途徑為由駁回申請。申請人逾期未提交變更申請或者補充申請的,行政機關視為申請人放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可以不予答復。
擴展數據
為更好地保障申請人能夠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信息公開的質量和效率,落實“最多跑壹次”的理念,針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信息描述不清,以及復議工作中的壹些體會,提出以下建議:
(1)積極與申請人溝通,了解申請人申請信息的目的和用途,做好申請事項的說明解釋工作;
(2)對於需要申請人補正的案件,應當在補正前做好檢索工作,確保根據申請人已有的描述無法檢索到相關文件,避免出現申請人描述的文件已經存在但仍要求申請人補正的情況;
(三)根據申請人申請的目的和用途,申請人補正時需要必要指導的,要做好補正事項的檢索工作,避免申請人按照指導進行補正,結果導致該政府信息仍然不存在,不必要地耽誤申請人的時間;
(4)對申請人申請的內容不能準確描述,但又不夠清楚的,應當根據申請人申請的目的相對寬泛、更有利於當事人理解,並充分利用電子辦公條件對內容進行延伸檢索;
(5)在發出補正通知書時,可以告知申請人事先已經搜索過的過程以及補正時該內容不存在的結果,以便申請人在補正時作出更準確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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