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加強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使用管理,規範車輛停放,維護交通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青島市及縣級市城市規劃區和旅遊區的停車場管理。
第三條規劃管理部門負責停車場的規劃和管理。公安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停車場的使用和管理,參與停車場規劃和建設的相關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建設、市政公用、工商、物價、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停車場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停車場管理應當遵循統壹規劃、配套建設、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暢通。
第五條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和開放辦公停車場,鼓勵建設立體停車場和利用地下空間建設停車場。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辦公停車場的建設和開放遵循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
第六條公安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建設停車誘導系統等公共停車信息系統。
鼓勵和推廣應用智能化、信息化等手段管理停車場。
配建停車位或者停車位不達標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配建停車位。
按照本條規定配套建設停車位時,應當為殘疾人停放車輛提供便利條件。
第十三條在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建設單位應當就停車場設計方案征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 (壹)明示停車場標誌、服務內容和監督電話;
第二十三條申請《青島市臨時停車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有效的現場證明;
(二)停車場停車設施清單及相關平面圖;
(三)停車場內部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設立經營性臨時停車場的,應當提交工商部門核準的企業名稱。
第二十四條專用停車場按照下列規定管理:
(壹)停車場屬於建設單位的,建設單位可以自行管理,或者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2)停車場歸業主* * *所有,由業主* * *共同決定管理方式和管理人;
(三)停車場歸業主所有,業主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第二十五條建築區劃內屬於業主所有的道路和其他場地,經業主依法同意,可以劃作停車位。
停車泊位不得占用綠地、消防通道和按照規劃建設的專用設施用地,不得妨礙交通或者居民正常生活。
人防工程修建的停車場應當符合人防工程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機動車在停車場停放時,車輛停放應遵守下列規定:
(壹)服從工作人員指揮,有序停放;
(二)不得損壞停車設施和設備;
(三)做好車輛安全措施;
(四)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繳納費用。
裝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的車輛,應當在公安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
第二十七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定期檢查停車場的使用情況,對發現的違法行為及時查處或者移交有關部門查處,對不符合停車場規劃設計規範的,指出並指導改正。
第四章道路停車泊位的設置和管理
第二十八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城市道路狀況和區域停車場的設置,在城市道路範圍內劃定道路停車泊位。
其他任何個人或者組織不得擅自設置或者拆除道路停車泊位,不得設置影響道路停車泊位使用的障礙物。
第二十九條道路停車泊位不得影響行人和車輛通行,不得影響其他公共設施的使用。
下列路段不準施劃道路停車泊位: